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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巨额借款费用未作资本化处理被补税1036万元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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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A企业的零部件建设项目借款高达22亿元,其利息支出全部列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巨额财务借款费用为何未计入资产成本,资本化后逐年摊销?是因为不具备计入条件,还是另有原因?检查人员经过详查细审找到了答案。

  

  ***近,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大连A公司实施专项检查,历经1年多时间调查取证,检查人员***终查实A公司借款费用违规未按税法规定进行账目处理,少缴税款。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036万元,加收滞纳金608万元的处理决定。  

比对数据,明确检查方向

  

  根据上级税务机关检查任务,大连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A公司实施专项检查,此次税收检查期间为2011年~2013年。A公司是于2007年9月份成立的一家外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装配、销售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该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国际知名度较高,在检查开始前,检查人员利用网络第三方信息平台等工具,对A公司生产经营信息进行了广泛了解和搜集,并结合征管系统数据和其他企业财务指标进行了仔细比照和分析。检查人员认为,从掌握的A公司经营信息来看,以下几个方面疑点较为突出,需进一步详加核查。

  其一,A企业2011年在建工程余额为15.5亿元,当年增加额为11亿元。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其价值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折旧摊销的计算是否准确?

  其二,A企业2013年经营费用高达28.2亿多元,2011年财务费用为-2730万元,企业费用变化为何如此之大,其中是否存在违规列支成本情况?

  其三,该企业2009年、2010年、2011年长期借款分别为7.5亿元、8亿元、22.96亿元,短期借款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为1亿元、9200万元、1.5亿元,2011年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均增幅明显。其相关业务对应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涉及预提税款?是否涉及汇兑收益和损失?  

实地核查,锁定涉税问题

 

  检查人员根据事先确定的检查预案,对A企业相关账目实施核查,逐项予以核实排查。经查,该企业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点准确,计税基础及折旧方法和年限也符合税法规定。2013年经营费用金额较大,是由于该公司当年发生汽车质量问题大量召回所产生的损失。

  在查看长期借款账目时,检查人员发现,企业2009年~2011年从4家银行共获得12笔贷款,贷款金额近22亿元。对此,企业人员称该贷款的用途为建设某汽车核心零部件项目,利息等费用支出已全部列支在财务费用中。

  数目巨大的项目建设贷款,为什么其利息支出作了费用化处理,直接税前扣除,而没有计入资产成本实现资本化后逐年摊销,是因为不具备计入资产成本的条件吗?

  经过了解,该汽车零部件的项目建设包括厂房建设、设备进口以及***技术引进等多项内容,工程复杂,规模较大,但周期不长,项目很快就达到生产要求并投入了生产。

  对于该项目借款利息采取费用化处理方式,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根据《国际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为: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其中“符合资本化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而这个“相当长时间”,是指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为1年以上(含1年)。由于该公司的设备从2009年3月份开始陆续到厂,2009年的12月份转入固定资产,并于2010年1月投产,并未超过1年时间,因此企业认为,该项支出在时间上,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因此将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利息全部列支在财务费用中。

  针对企业账目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对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进行了深入研析。检查人员发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检查人员认为,从企业对该项目借款的账务处理来看,A公司对该笔巨额借款的利息支出未作资本化处理,因此多列了财务费用,少缴了年度企业所得税。因企业长期借款从2009年就开始发生并作费用化处理,稽查人员依照稽查程序将此次税收检查年度向前扩展至2009年。

  对于检查人员的意见,企业人员并不认同,坚称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税务事项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该项业务税务处理并无问题。对此,检查人员没有退缩,有理有据地向企业人员宣讲税法,并对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进行分析。经过多次约谈沟通,A公司终于接受了检查人员该项借款费用应按税法要求进行资本化处理的意见。  

费用定性,查补税款入库

 

  A公司虽然认可该项长期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应予资本化,但对于借款的性质,税企又有了不同的意见。税法中虽然规定了利息资本化的条件,但具体的确认及额度计算还需依据会计准则来进行。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性质分为两种: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计算利息资本化按照借款全部发生额计算,一般借款则是按实际占用金额计算。检查人员认为,如果该项借款定性为专门借款,则由此计算出的税额将远远大于一般借款。

  对此,A公司认为该项目的借款属于一般借款。因为在项目建设时企业还使用了自有资金,因此在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时应考虑这一情况将借款定性为一般借款。

  检查人员对该项贷款的授信银行进行外调后发现,A公司将该项借款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该项借款性质符合专门借款条件。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A公司***终认可了检查人员对借款性质的认定,并表示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完成后续的计算和取证工作。

  检查人员依照税法规定,参照会计准则的计算方法,确认A公司巨额借款费用因未依法作资本化处理少缴企业所得税1036万元。***终,遵照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A公司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税案评析 跳出“就账查账”思维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凭借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批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建厂进行项目建设,在引进资金、技术,繁荣市场的同时,一些外资建设项目存在的税收问题值得税务机关密切关注。

  回顾本案查办过程,分别经历了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辨识、证据取得和计算方法确定三个过程。明辨税会差异、采用多种方式取得证据、使用严谨的税款计算方法是本案查办***终获得成功的关键。《中庸》有云: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这不仅是治学的要点,同时也适用于税务稽查工作,博学知识、审问情况、慎思疑点、明辨真相,笃行案件,正因为做到了这几点,本案才得以成功办结。

  在涉税案件查办过程中,除需进行周密的查前分析,强化数据综合应用外,检查人员还要吃透税收政策,特别是在税收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存在差异时,只有深入理解政策内涵,才能在检查时抓住重点,有的放矢。

  本案的查办,对税务机关工作具有一定启示作用:

  从稽查角度看,对税收政策要深挖细究,跳出就账查账的思维局限,对于企业涉税业务,要还原业务真相摸清业务本质,不能受惯性思维影响轻易得出稽查结论;从征管角度看,应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的税收监控,审视税收政策执行有无失当,对税收征管中发现的疑点及时核查。

  点评人:张武,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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