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
事后备案管理,并编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从备案时间、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等方面规范了备案的操作要点。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判断符合税
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根据备案资料等进行审核,实施后续管理。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经历了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2008年之前,减免税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
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务总局将备案管理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
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2014年以来,按照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税务总局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全部审批,统一采取备案管理。此
次印发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
《办法》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办法》的核心内容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将所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优惠方式进行拆分归并,归纳为55项,统一采取备案管理,各地不得改变管理方式,不得擅自变相审批。”上述负责人表示。
《办法》还放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享受时限,除少数必须在年度终了后方能准确计算优惠数额的,以及必须根据优惠资格享受减免税的事项外,其他大多
数优惠事项在年内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在提交备案的时限上,《办法》明确,除定期减免税可以一次性备案、有效期内连续享受优惠外,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均
在年度终了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为了***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办法进一步精简了备案资料,统一确定了留存备查资料。凡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或通过申报表可以获取的资料,企业无需再提供,统
一作为留存备查资料。据统计,55项税收优惠中,3项无需备案,28项只需填报1张备案表,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办税负担。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办法》为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的说明书,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的体现,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又一重要举措。《办法》的实施将实现税务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从“重审批、轻管理”向“重管理、优服务”转变,***大限度
便利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