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尤尼泰(洛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返回首页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尤尼泰(洛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洛阳
公告: 热烈祝贺尤尼泰(洛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乔迁新址税务师注意!国家要为你和其他13类职业人员建个人信用记录李林军:全方位推进转型升级 谱写行业发展新篇章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到中税协调研行业代理记账及报税平台建设迎接新挑战 实现新跨越关注税务师行业执业规则目录有效执行执业标准规范• 更便捷!所有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无需安全盘也可查看法规代理记账团结一心,其利断金——尤尼泰(洛阳)户外拓展训练活动刘晓峰:涉税***服务立法势在必行 外籍董事高管是否应在境内纳税?【案例】巨额借款费用未作资本化处理被补税1036万元【案例】厦门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价税合计93亿元河南省***AAAA***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授牌 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华网: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谈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税务总局党组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蓝逢辉当选四川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人民政协报发文:全国政协委员持续建言 两件提案推动税务师资格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 分期缴纳个人税务总局举行专题报告会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G20第十次***峰会对国际税收治理达成共识税务师职业资格新规出台 管理方式和报考条件均有变化小排量车销量上涨 车购税减税效果明显张志勇会见日本国税厅、日本财政部代表团税务总局:加强对服务单位监管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就 “银税互动”答记者问税务总局细化措施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王军在全国税务系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互联网+税务”专题研讨***落实税收优惠新政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系列活动摇号随机抽,税务稽查不“任性”税务总局出台16项措施 提高出口退税效率 支持外贸稳定增长2015年税务工作半年报之二——绩效型税务:“指挥棒”指哪儿2015年税务工作半年报之一:意气风发走进“云时代”税务总局召开新闻通报会 税制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小微企业尽享减江西省国税局创新税收管理和服务 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地税局三项措施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税务总局取消企业重组优惠政策审批丘小雄出席国际税收对话第六次全球大会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理自2015年7月1日起,北京市和上海市 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税务总局出台国地税合作规范 纳税服务更便捷 征收管理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税务总局加大督查力度打通政策落实“两个一公里”税务总局党组十项措施从严从实加强税务干部管理王军为总局和省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讲专题党课税务部门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领票”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一季度小微企业减税240亿元 税务部门屡出新招助小微企业风口四川省成都市地税局开展“情系民生 握手法治”专项普法活动人民日报:自贸税易通助力广东自贸区(***深化改革进行时)四川省地税系统持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 升级服务“更暖人心”税务总局扎实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总局对425户企业开出联合惩戒罚单 税收违法“黑名单”完中越签署联合勘探北部湾油气资源税收问题协议顾炬在税务党校成立10周年座谈会上强调 充分发挥税务党校的税内地和香港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第四议定书税务总局又推出三项便民办税重要举措税务总局局长与不同类型纳税人进行面对面对话税务总局传达学习全国“***”精神炭资源税改革初见成效 税增费减 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率下降中印尼签署税收协定议定书及谅解备忘录王军接受记者采访回应税收热点问题税务总局出台***推进依法治税指导意见 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 个人税号时代即将到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扶上路 走得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运行开局良好税务系统273家单位获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通报会 营改增红利持续释放 新举措开创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3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纳税信用名片成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数据支撑:万般税事E网收 ——2014年全国税务工作系列综述税务总局出台两区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祝贺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成为中国一汽集团税务服务机构蓝逢辉在“***”期间接受大公网专访(图文)尤尼泰与中财大学生“手牵手”中税协宋兰会长在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调研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聘为同和汇企业家商务俱乐部理事长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统一实行备案管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12月1日起全国推行中津签署税收协定2013海峡两岸涉税服务论坛在上海成功举办尤尼泰董事局换届工作在常州***举行
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 | ***见解 >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11 浏览次数:1142
打印 收藏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运行,试运行平稳有序。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二、推行范围

  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三、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系统使用问题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

  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不需要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可不使用专用设备;如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省国税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网络报税。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提高办税效率,决定取消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在升级版中已实现纳税人通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程序。同时,还进一步简化了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程序:对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0
友情链接/LINKS
  • 123在线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税务总局

版权所有:尤尼泰(洛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俞鑫垒 电 话:0379-60116515 0379-60116692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1号2幢1-1402
尤尼泰(洛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 豫ICP备1503352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