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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2 浏览次数: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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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 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到境外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申请开具中国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数量显著增加。为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需要对原有规定进行 优化完善。

公告体现了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下放了管理层级。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权限由市级税务机关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并精简了报送资料,如取消了原需提交的完税证明等。

二是明确了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是突出了服务导向。如果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告相关流程予以办理,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 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建立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沟 通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畅通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解决问题的 渠道。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推动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涉税***服务社会组 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优势和人才优势,统筹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有效沟通。围绕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的需求,畅通三方沟通交流渠道, 积极回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更好地解决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
  2.互相尊重,平等交流。三方沟通中,税务机关应与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平等交流, 充分尊重其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
  3.因地制宜,持续改进。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三方沟通机制的实现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二、沟通内容
  通过三方沟通机制,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可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
  (一)税务机关可以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听取意见建议;收集分析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解答税收法律、法 规及政策问题;回复改进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的建议采纳情况;反馈针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投诉处理情况;通报涉税***服务社会组织执业质量检查结果和执业 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纳税人、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可以就起草和执行中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 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就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适用进行咨询;就税收政策执行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的分歧进行反映;就税务机 关及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等。
  (三)纳税人可以就涉税***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就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存在的执业问题进行投诉等。
  (四)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可以就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需求进行反映等。
  三、沟通方式
  (一)召开会议
  召开由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参加的会议,包括座谈会、通报会、征询会、政策宣讲会等。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联合召开,也可分别召开。
  会议一般由省税务机关或市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牵头召集,有条件的市可延伸至县税务机关。根据每次沟通主题及内容,确定与会的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涉税***服务社会组织代表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代表等。
  (二)走访调研
  各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不定期实地走访、调研及问卷调查,了解其需求和建议,帮助、督促其解决问题,促进涉税***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拓展渠道
  利用纳税服务热线、网站、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手机APP等载体,拓展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
  (四)业务合作
  发挥涉税***服务社会组织的***优势,引导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辅导等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服务社会组织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有偿委托等形式,在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三方沟通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本地区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的落实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运行体系和信息反馈流程,并统筹指导好市、县两级三方沟通机制的建设工作,确保三方沟通机制运转顺畅、取得实效。
 
 (二)综合统筹,形成合力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方案》关于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将构建三方沟通机制纳入国税、地税合作的整体工作中统 筹规划,建立“国税、地税、涉税***服务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纳税人”五位一体的协作运行机制,实现国税、地税管理协同、服务协作、信息共享,提升工 作合力。
  (三)跟踪反馈,督促落实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三方沟通机制工作档案,记录三方沟通机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对涉税***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诉求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和解决,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确保三方沟通机制落地生根。
  (四)依法开展,防范风险
  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三方交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把握好政策界限和尺度,切实尊重和维护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服务社会组织的权利,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强***务,严禁违规插手涉税***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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