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尤尼泰(洛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返回首页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尤尼泰(洛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洛阳
公告: 热烈祝贺尤尼泰(洛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乔迁新址税务师注意!国家要为你和其他13类职业人员建个人信用记录李林军:全方位推进转型升级 谱写行业发展新篇章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到中税协调研行业代理记账及报税平台建设迎接新挑战 实现新跨越关注税务师行业执业规则目录有效执行执业标准规范• 更便捷!所有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无需安全盘也可查看法规代理记账团结一心,其利断金——尤尼泰(洛阳)户外拓展训练活动刘晓峰:涉税***服务立法势在必行 外籍董事高管是否应在境内纳税?【案例】巨额借款费用未作资本化处理被补税1036万元【案例】厦门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价税合计93亿元河南省***AAAA***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授牌 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华网: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谈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税务总局党组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蓝逢辉当选四川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人民政协报发文:全国政协委员持续建言 两件提案推动税务师资格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 分期缴纳个人税务总局举行专题报告会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G20第十次***峰会对国际税收治理达成共识税务师职业资格新规出台 管理方式和报考条件均有变化小排量车销量上涨 车购税减税效果明显张志勇会见日本国税厅、日本财政部代表团税务总局:加强对服务单位监管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就 “银税互动”答记者问税务总局细化措施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王军在全国税务系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互联网+税务”专题研讨***落实税收优惠新政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系列活动摇号随机抽,税务稽查不“任性”税务总局出台16项措施 提高出口退税效率 支持外贸稳定增长2015年税务工作半年报之二——绩效型税务:“指挥棒”指哪儿2015年税务工作半年报之一:意气风发走进“云时代”税务总局召开新闻通报会 税制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小微企业尽享减江西省国税局创新税收管理和服务 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地税局三项措施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税务总局取消企业重组优惠政策审批丘小雄出席国际税收对话第六次全球大会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理自2015年7月1日起,北京市和上海市 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税务总局出台国地税合作规范 纳税服务更便捷 征收管理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税务总局加大督查力度打通政策落实“两个一公里”税务总局党组十项措施从严从实加强税务干部管理王军为总局和省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讲专题党课税务部门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领票”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一季度小微企业减税240亿元 税务部门屡出新招助小微企业风口四川省成都市地税局开展“情系民生 握手法治”专项普法活动人民日报:自贸税易通助力广东自贸区(***深化改革进行时)四川省地税系统持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 升级服务“更暖人心”税务总局扎实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总局对425户企业开出联合惩戒罚单 税收违法“黑名单”完中越签署联合勘探北部湾油气资源税收问题协议顾炬在税务党校成立10周年座谈会上强调 充分发挥税务党校的税内地和香港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第四议定书税务总局又推出三项便民办税重要举措税务总局局长与不同类型纳税人进行面对面对话税务总局传达学习全国“***”精神炭资源税改革初见成效 税增费减 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率下降中印尼签署税收协定议定书及谅解备忘录王军接受记者采访回应税收热点问题税务总局出台***推进依法治税指导意见 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 个人税号时代即将到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扶上路 走得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运行开局良好税务系统273家单位获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通报会 营改增红利持续释放 新举措开创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3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纳税信用名片成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数据支撑:万般税事E网收 ——2014年全国税务工作系列综述税务总局出台两区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祝贺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成为中国一汽集团税务服务机构蓝逢辉在“***”期间接受大公网专访(图文)尤尼泰与中财大学生“手牵手”中税协宋兰会长在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调研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聘为同和汇企业家商务俱乐部理事长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统一实行备案管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12月1日起全国推行中津签署税收协定2013海峡两岸涉税服务论坛在上海成功举办尤尼泰董事局换届工作在常州***举行
涉税筹划
当前位置:首页 | ***见解 > 涉税筹划

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27 浏览次数:1824
打印 收藏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购进的原料,相应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在实践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研发活动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范围
  企业内部研发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对应项目主要包括:
  1、研发活动耗用的原材料、工具、低值易耗品等。
  2、研发活动所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等。
  3、研发活动采购的机器设备。
  4、因研发活动而购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
  研发活动的定义
  增值税法规中没有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却有所涉及。这两份文件对研发活动的定义基本一致,根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鉴于上述法规主要目的为***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对研发活动规定标准比较高,特别强调了“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这显然排除了很多企业内部较小的研发活动。
  会计上的规定也许更加具有普遍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对比之下,会计的规定“弹性”更大,但无论是会计还是所得税法规,都强调了“新的或实质性改进”这一研发活动的基本特征。
  进一步研究并结合一般实践,可以得出,从研发活动的涵盖范围来看:1、虽然所得税相关法规排除了“人文和社会科学”,但会计上却没有***,即研发活动不仅仅指自然科学,也可以包括人文和社会科学。2、研发活动不仅发生于增值税征税领域,也可能发生在非增值税征税行业,如农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其他服务业等等。
  从研发活动的过程来看,1、研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2、研发活动有可能成功,产生科技成果,这些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和非***技术。3、研发科技成果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应予以资本化。4、实践中,研发活动成功可能同时产生产品,产品实现销售,极端的情况下,产品的销售收入甚至于可能大于整个研发的投入。5、研发活动也可能失败,没有产生任何科技成果或产品。
  针对研发活动的不同结果,显然,针对不同的情况,研发活动相关的进项税的抵扣也不应该一成不变。
  研究开发活动相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分析
  (一)如果公司主要所从事的行业为非增值税征税领域,则这些公司发生的研发活动相关进项税金,即使取得了增值税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如果公司主要所从事的行业为增值税征税领域,则这些公司发生的研发活动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这需要具体分析:
  1、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主要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2、研发活动相关进项税抵扣的主要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研发活动,如果研发成功并且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条件,应予以资本化,即某种研发成功的科技成果在会计上应记入“无形资产”。如果以后企业转让了该项无形资产,则根据税法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在转让时将原先记入无形资产相应进项税金转出。如果该项无形资产未转让,而是一直由公司使用并摊销,因为未涉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不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则应无需做进项税金转出。
  (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研发支出在记入“无形资产”,就应该做进项税转出,而不是在转让时。因为参考不动产相关的规定,税法同样规定“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企业购买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无论其是否销售,都应立即做进项税金转出。
  (3)还有一种更加严格的观点,研发活动无论是否产生无形资产,均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应该做进项税金转出。
  3、分析
  研发活动相关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核心在于一般工业企业的所从事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另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从一般的观点来看,研发活动基本等同于文件中提及的“技术开发”,只不过一个“受托开发”,另一个是“自行研发”,其实质应该没有区别。从这个角度来看,研发活动所涉及的进项税金确不应该允许抵扣。
  但正如前文提及的,如果一次成功的研发活动产生了新产品,新产品的销售收入甚至于大于研发投入,此时既要征新产品的销项增值税,还不允许抵扣相应的进项税,这不仅不符合正常逻辑,也不符合增值税的征税原理。
  破解之道在于另外一个法规,即财税[2005]165号文件虽然一般情况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可见在软件开发的税收政策中,区分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衡量标准是“著作权属”是否转移,如果著作权属没有转移,则该开发行为被视为“软件产品”,其实质为提供了增值税劳务,征增值税,如果有转移,则视为非增值税劳务,征营业税。
  4、结论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研发活动目的一般多为生产新产品或者改进工序,虽然也可能出现技术转让的情况,但毕竟是少数。根据税法“实质重于形式”的原理,笔者认为,参考软件开发企业的规定,企业的研发活动无论成功与否,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都应允许在购进当期予以抵扣。
  (1)考虑增值税的征税原理,一般工业企业的研发活动多与其产品或劳务密不可分,从其本质上来看也应属于一种“对产品、劳务的生产(加工)流程的再加工程序”,这种“再加工程序”的价值无论目的还是结果都***终体现到了产品中。
  (2)如果研发活动形成了无形资产,而该无形资产一直没有转让,那么无论是按照税法或者会计的规定,这部分无形资产都应进行摊销,从整个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周期来看,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实际上已经通过分年度摊销进了产品的价值,而产品通过实现销售已经缴纳了相应的销项税金。从这个角度,这部分无形资产***终是承担了销项税金,所以根据增值税的一般原理,其对应的进项税金也应予以抵扣。
  (3)如果该无形资产没有在企业一直使用,而是中途进行了转让,那么参考财税[2005]165号,因为其***终没有使用到“增值税应税项目”上,则应于转让当期,考虑已摊销年限的影响进行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
  5、关于研发活动相关进项税金抵扣需要澄清的另一个问题
  认为研发活动领用材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另外一个依据是认为研发失败所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等损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这种观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研发活动失败是一种常见的情况,与“管理不善”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所以显然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0
友情链接/LINKS
  • 123在线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税务总局

版权所有:尤尼泰(洛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俞鑫垒 电 话:0379-60116515 0379-60116692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1号2幢1-1402
尤尼泰(洛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 豫ICP备15033528号-1